律师介绍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河北保定人,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保定刑事辩护律师专家库成员。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办和参与各类案件数百起,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办...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孙术校律师

手机号码:13722221671

邮箱地址:82281300@qq.com

执业证号:11306201010533212

执业机构: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律师文集

河北省保定市律师事务所解析——分手后恋爱期间转账能否退还

一小伙王某和姑娘李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在七夕节、中秋节等节日里,王某会给李某发520元、1314元等小额红包表达爱意,一年来累计转账和发红包共13万多元。两人分手后,王某想索回恋爱期间转账给李某的款项。法院判定,“520”与“1314”之类特殊数额转账不可退,剩下的钱财,女方则需归还共8万元。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是再正常不过的行为。金钱诚可贵,爱情价更高,热恋情侣之间大额转账、赠送钻戒、过户房产等现象屡见不鲜。 但恋爱关系破裂后,赠与财产的一方若想取回财产,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往往在诉讼中都存在着举证和说理困难。


送给前任的东西究竟还能要回来吗?下面我们将通过探讨恋爱期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寻找问题的答案。

一方出于结婚目的而给予另一方大额财产的行为,实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由于恋爱关系破裂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缔结婚姻,则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原告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该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所得利益。

一、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能算作借贷吗?

恋爱期间双方对于金钱往来多是自愿的,一般不会对发生的财产转移作出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所以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即使有一方认为是借款,由于现实中双方一般也不会出具借款收据等,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仅凭单方主张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要以借款名义起诉对方返还财产,必须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以及债权到期举证证明,否则要承担败诉后果。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举证规则,即主张权利请求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主张取回“借款/借物”的人)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收礼的前任)承担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是债权人作为原告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财物,那么原告需要证明两点:一是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借贷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二是合同款项已完成支付。被告根据原告以上主张进行抗辩时,就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抗辩事实成立,如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

二、分手前的财产所得算不当得利吗?

不当得利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依据获得利益,因为这种获益而使他人受到了损失。不当得利是基于公平正义原则而产生的,本质上是对于获得利益正当性的价值考量。

我国关于不当得利规定在《民法典》第122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的适用必须符合特定的要件:一方当事人受益,他方受损,受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无法律根据。

“无法律根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合同或其他道德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之后丧失了这一根据。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发生的要件,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给予大额钱款、房产、钻戒等行为,在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同时,基于缔结婚姻的美好目的而出资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故另一方依据赠与合同取得该款项具有合法依据,其取得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恋爱期间大额财产往来法律关系的认定

一方给另一方的大额转账以及出资购买钻戒等行为,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双方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的某种事实状态作为合同不生效的条件。

双方在成立赠与合同时虽然没有明示合同的解除及财产返还的问题,但从现实生活出发,一旦婚姻不能缔结,一方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就有悖人情常理,对已经获得的利益法律支持予以返还。

也就是说,该赠与合同实际是以双方能否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合同解除条件的,如果不能缔结婚姻共同生活,则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这也符合生活常理和民法的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原告可以要求获得财产的一方将所获财产予以返还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法官可以基于公平正义、信赖利益保护、男女平等以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等原则,对于返还的财产范围和额度进行调整。

当然,对于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单纯用于增进感情的小额赠与不应予以返还,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太大争议。

四、如何避免分手后的财产纠纷?

在此类纠纷中,赠与方通常主张所给付的财物为彩礼,受赠方一般认为是普通赠与。如果赠与方不能证明其赠送的财物属于彩礼的话,分手后很难要求对方返还。

在实务中婚约财物的给付一般有三种证据予以证明,即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媒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但实践中,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较弱。而且大多数的当事人在恋爱时往往怀着美好的心愿,一般不会想到有朝一日会与恋人对簿公堂,因此搜集、保留证据的意识较弱。

在很多案件中,赠与人由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受赠之物为彩礼,因此往往以败诉告终。目前有一些地方实行的司法鉴证工作,即由基层司法所对婚约当事人双方的礼金进行司法鉴证,如果出现纠纷,当事人可以持司法鉴证书向人民法院举证彩礼情况。此外,建议在赠与“豪礼”前注意保留证据,如各种聊天通信记录、转账等交易记录、照片视频、购物发票等,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双方各执一词。

总之,一方出于结婚目的而给予另一方大额财产的行为,实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由于恋爱关系破裂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缔结婚姻,则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原告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该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所得利益。

以上内容由河北省保定市孙术校律师专业团队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联系电话:13722221671

Copyright © 2021 www.sunshuxi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