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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河北保定人,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保定刑事辩护律师专家库成员。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办和参与各类案件数百起,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办...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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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该如何保护

近年来,肖像权纠纷案件在网络空间频发,特别是涉及医疗美容、广告销售的肖像权侵权案件数量连年上升。肖像权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肖像不仅是我们外部形象最明显的标志,还关系到自然人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主体性要素之一,与人格权利密切相关。《民法典》是如何保护肖像权的?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读。

《民法典》的实施,改变了以往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它删除了侵犯肖像权要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同时,还明确了五大类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上述法律规定,对厘清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和侵权之间的界限,确保使用肖像时“有章可循”大有裨益。

一、什么是“肖像”?

在《民法典》出台以前,由于缺少对肖像的准确概念,漫画形象、人物剪影等是否可以纳入肖像权的保护范畴,均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虽然司法实践中法院多采用了“可识别性”原则作为认定肖像的标准,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对人权的特别保护,《民法典》在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基础上,于该编第四章专章规定了肖像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该规定首次明确肖像是“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若相关形象不具备使他人识别出属于某个特定的自然人,就不属于肖像,更不可能存在肖像权侵权的问题。

二、如何区分肖像的“合理使用”和“侵权”?

《民法典》颁布以前,肖像权的侵权受制于需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对于未经授权的非营利性使用,只要不存在扭曲、贬损肖像的情形,则无法构成肖像权侵权。现实中,由于相关侵权很难界定是否因使用肖像而产生了营利,致使《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肖像权的保护模式难以有效地保护肖像权人并制裁侵权人。

《民法典》的实施,改变了以往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它删除了侵犯肖像权要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同时,还明确了五大类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上述法律规定,对厘清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和侵权之间的界限,确保使用肖像时“有章可循”大有裨益。

三、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有何特殊性?

公众人物是社会生活中有一定知名度、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影响并被公众广泛关注的人物,他们的肖像保护与普通民众相比,在法律适用上是有区别的。

公众人物凭借其社会地位,通常拥有超越一般公民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的肖像虽然也受法律保护,但是,当相关权益与公共利益发生联系,成为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一部分时,那么公众人物也应当担负起一定的“容忍”义务,承受一定的利益克减。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权,法律保持了一定的克制,综合了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利益,以实现法律保护上的利益衡平。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对公众人物肖像进行过度地丑化、污损或者在他们私生活中采用不当方式侵犯肖像权的,则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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