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河北保定人,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保定刑事辩护律师专家库成员。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办和参与各类案件数百起,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办...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孙术校律师

手机号码:13722221671

邮箱地址:82281300@qq.com

执业证号:11306201010533212

执业机构: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律师文集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律师事务所解析——赠送的物品是否有权利收回

赠送的物品符合一定条件的,赠与人有权利收回,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一、赠送的物品是否有权利收回

1、赠送的物品符合一定条件的,赠与人有权利收回,即赠与人在赠与物品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或者在具有受赠人严重损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形时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品算不算商品

1、赠品算商品。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

2、赠送“三无”或假冒伪劣产品的,赠品虽小,影响却大,也属于消费欺诈,事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商业促销中的赠品如果成为“三无”或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暗道,势必影响监管部门打击生产、销售“三无”或假冒伪劣商品的成效——据报道,部分商家在促销中使用的不少劣质赠品,来自于合作伙伴,所谓的赠送,并不是让利行为,其实是联合营销。


以上内容由河北省保定市孙术校律师专业团队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联系电话:13722221671

Copyright © 2021 www.sunshuxi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